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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内容控制权及其法律意义
2023-03-24 来源:《社科院专刊》2023年3月24日总第637期 作者:王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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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3月14日,2023年度首场创新论坛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由“数字经济法治创新研究”创新工程项目执行研究员吴峻主讲“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内容控制权及其法律意义”。该项目首席研究员席月民主持活动。

  吴峻首先介绍了库尔特·勒温的“看门人”理论、中国编辑权与美欧编辑权的概念及实践,并以此为切入点,引出了“编辑控制”这一概念。他认为,在传统媒体运作中,大众传媒代替受众筛选有用信息,在大量信息涌向用户时扮演了关键的“看门人”角色,使得用户能够获得有效信息。在新技术条件下,虽然互联网的结构体现为去中心化,但用户依然存在对有效信息获取的强烈需求,这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不采取种种方式对海量信息进行挑选,使用户可以获得有效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逐渐体现出“看门人”的作用。社交媒体是否要承担媒体的“看门人”责任?他认为,“看门人”实际上是信息服务提供者客观具有的一种“权力”。例如,美国《通讯良正法案》(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确立的“好撒玛利亚人条款”,既使得社交媒体可自主控制内容,同时又无须承担出版者的法律责任。这种设计可能更有利于社交媒体的规范发展。之后,他从比较法的角度进一步阐释了媒体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编辑控制的概念与制度体系,并对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现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

  吴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媒体自主性需要的角度出发,认为广告应当可识别,并与编辑内容相区别。判断某项信息展示是否构成广告,应以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能自主实施编辑控制为关键标准。他还介绍了美国与欧盟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对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启示。

  编辑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吴峻详细介绍了美国出版者、分发者以及公共运营商之间责任的区别,以及所适用法律的不同,提出美国的相关互联网立法鼓励公众利用社交媒体进行信息提供和分享。他认为,网络侵权责任制度须准确反映互联网底层逻辑的要求,应当给予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权,使其可以自由选择在互联网信息传播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与会人员就平台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之间的关系、自媒体编辑内容与广告的区分、社交媒体主动过滤平台内容的义务与编辑控制权之间的关系、侵权法中社交媒体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交流。

  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数字经济法治创新研究”创新工程项目组承办。来自两所的科研人员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硕士生参加论坛。

  (王贲)

  

责任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