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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起居注制度辨源
2022-11-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1月16日第2531期 作者:陈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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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居注是中国古代传统史学官方史学的一种重要体裁,其名发端于两汉,其制萌发于魏晋南北朝,在唐代成为定制,延续至明清,虽兴废不时,却历经千年而不绝。学界对于起居注制度的研究虽成绩斐然,尚存在进一步拓展的空间:多数研究都聚焦于起居官的职责与职掌,而对起居注文本自身内容和义例的考察则较为粗略;多数研究都将起居注理解为一条简单的线性发展线索,缺乏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王朝的比较和分析;多数研究都是基于史学史的视角,从史学自身发展的逻辑来探讨起居注的发展,对起居注制度在王朝行政运行中的特定功能没有给予特别重视。有鉴于此,笔者对古代起居注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脉络做出辨析。

  “君举必书”:记言还是记事

  关于起居注的概念,《隋书·经籍志》“史部起居注”类明确记载:“起居注者,录纪人君言行动止之事。《春秋》传曰:‘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周官》,内史掌王之命,遂书其副而藏之,是其职也。”这一表述是贯穿汉唐的主流史学意识。所谓“录纪人君言行动止之事”和“书王命之副而藏之”,实际上包括了记述史实和保存档案两个方面的内容,二者从内容、形式到相应的官职设置都有一定差别。

  起居注之名源于汉代,东汉的“起居注”主要记载后宫日常起居杂务,并不包括朝廷大政。汉末出现的一些近臣假起居注之名撰写的献帝史事杂录,与后世起居注的标准文本有很大差别。泰始六年(270),晋武帝诏:“自泰始以来大事皆撰录,秘书写副;后有其事,辄宜掇集,以为常。”这是官方将记述史事予以制度化之始。但这种撰录并非记注人君言行的起居注,也没有专职的起居注官。《晋令》规定:“著作郎掌起居集注,撰录诸言行勋伐旧载史籍者。”说明当时的起居注并非即时记录,只是官方历史文书的编年汇抄。通过现存的大量佚文考察两晋南北朝起居注的文本特征可知,绝大部分起居注文本核心内容都是官方行政文书,是诏令、表奏的抄录或节录。

  永嘉南渡后,“遭离丧乱,旧典不存”。两晋之际,曾出现数十种晋起居注,而撰修者却大都不居著作之位,且不以史学闻名于世,其编纂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史志修纂提供素材,而是为政务运行提供参考文本。梁陈以后,起居注一个显著的变化是编纂者多是在王朝行政中执掌诏诰,位居枢要的重臣,如梁裴子野、王僧孺、周捨、陈刘师知等。他们编纂起居注的主要目的是“谙熟故实”,为起草诏诰提供行政文书的参考文本。所谓“故实”,即是前朝行政处置的惯例,是否能够熟知起居注的内容和文书格式,甚至已经成为考察官员行政能力的重要标准。

  东晋南朝大量私撰起居注的另一个社会背景,是这一时期王朝对于国史编纂的管控相对松弛,私家著史一时成风。一些低级官吏不仅可以编纂前朝史,亦可“私录”当朝表奏,“当世诏命表奏,辄自书写”。吴均欲撰《齐春秋》,甚至可以上表梁武帝“乞给起居注并群臣行状”。起居注的开放,缘于当时这种史著体裁只“记言”而不“记事”或重“记言”而轻“记事”,对于君主行止的记述,也只限于对重大朝会祭典等简略记录,因而无善恶褒贬,时人普遍认为“史无裁断,犹起居注耳”,说明东晋南朝起居注中不包含叙事内容,只是简单机械地编纂整理公文。

  既往研究者没有充分重视东晋南朝起居注这一文本特征,盲目信从《隋书志》《唐六典》《史通》等唐代史志记述,每每把著作郎完全归为史职而详加考述,却无法解释东晋南朝绝大多数起居注并非著作郎所撰这一历史现象。事实上,东晋南朝著作郎在名义上仍有掌修起居注的职任,却少有修起居注的实际职事,“职闲廪重”已成为士族子弟的起家之选。

  “秘为注记”:典籍还是秘档

  永嘉之乱后,国家再次走向分裂和南北对峙状态,社会环境、族群关系与政权属性的差异,深刻影响了典章制度的发展趋向。在东晋南朝,起居注作为“官场教科书”,是可以公开传播的图书典籍,在士人中可借阅流通、广泛传抄,梁元帝为藩王时,“就吴中诸士大夫写得《起居注》”。而北朝十六国的情况则截然不同,起居注是关乎国体的政府机密文档。

  十六国时期虽沿用了西晋的起居注之名,内容却有所不同,并非是单纯君主诏令和朝臣奏议的汇编,而是具有较多的叙事功能,更接近于国史的初稿。如《晋书》载苻坚“母少寡,将军李威有辟阳之宠,史官载之”,“坚收起居注及著作所录而观之”大怒,这显然超出了一般诏令奏议的内容。《史通》称“前燕有起居注,杜辅全录以为《燕纪》”,能够实现起居注与编年史这样便利的转换,也说明起居注的原始文本应包含大量的叙事内容。

  北魏时期,国史的撰述是关乎“国化”的政治行为,曾发生过多次国史之狱。北魏太和十四年(490),“初诏定起居注制”,“置起居令史,每行幸燕会,则在御左右,记录帝言及宾客酬对”。这种史官当值即时记录的起居注制度在孝文帝时期曾经得到具体实施,并为北朝后期各王朝所承袭,其制度进一步细化,有起居、著作之分,并形成了“史官密书善恶”的历史传统。

  十六国北朝起居注的特点是突出“君举必书”,有大量围绕君主行止的叙事内容,起居注的编纂是政府垄断性职能,有一套严密的行政体制作为保障,由政府特许的官员负责,掌管记录,私人无权编纂。起居注的主要功能是为修纂国史提供权威素材,是一种封闭性很强的官方机密文档,其背后的深层背景是政府对于国史修纂的严格管控。北朝时期,私家修史渐为朝廷所禁,至隋文帝 “诏人间有撰集国史、臧否人物者,皆令禁绝”,起居注和实录等成为国史最主要的史料素材,甚至是唯一来源。

  “儆戒人君”:古制还是新规

  唐代是中国古代起居注制度的最终定型时期,其成熟的表现一是制度更为完备,流程更加规范;二是赋予起居注“儆戒人君”的警示和教育功能。唐初群臣试图把这一制度解释为“古制”,事实上这是一套新创的史官制度。

  唐代起居注制度的流程直接来源于北朝系统,史官当值,秘为注记,虽天子亦不得随意观阅。《旧唐书·职官志》载:“起居郎掌起居注,录天子之言动法度,以修记事之史。”唐太宗对于起居注非常重视,史称“太宗宰臣参议政事,即令起居郎一人执简记录”,贞观年间政事注记非常完备,其后吴兢撰写《贞观政要》,很大程度依赖于这一阶段翔实的历史记录。

  除了制度上的完善,在起居注的编纂理念上也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唐初大臣多次强调:“今之起居,古左右史也,善恶必记,戒人主不为非法,未闻天子自观史也。” “记注兼书善恶,所以儆戒人君。” 每每把起居注与所谓古史传统联系起来,赋予起居注“儆戒人君”的警示和教育功能。

  但是,这种“成熟”的起居注制度,隐含着内在的冲突和隐患,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会产生若干难以克服的具体问题。首先,史官当值需要耗费相当的行政成本和人力成本,在承平之世尚可正常运转,政局有变则难以为继;其次,“秘为注记”“兼书善恶”则涉及君王或权臣的历史声誉,能否顺利实施往往取决于君主与权臣的个人好恶;另外,记注官参与朝会,听取君臣议政,又使中枢朝政机密有泄露的危险。起居注制度这种内在的冲突,使得记注之制往往伴随着皇权的消长起落不定,时兴时废,如清康熙五十七年(1718)圣谕所言:“自古以来,设立起居注,立数月而废者有之,立一二年而废者有之。”

  总体而言,作为文本的起居注出现于汉魏之际,滥觞于两晋南朝;作为制度的起居注萌发于十六国北朝,定型于唐代。汉唐之间,中国古代起居注从文本起源到制度成熟定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完整意义上的起居注包含“录纪人君言行动止之事”和“书王命之副而藏之”两方面内容,在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侧重是不同的:两晋南朝主要功能是记录“王言”,可以公开传抄;而十六国北朝则更注重“人君行止”的部分,因而需要秘为注记。这两方面的历史传统在唐代合而为一,促成了起居注制度的变革和最后定型。唐代史家以当朝定制反推前代,留下了一些似是而非的历史记述,误导了研究的方向,需要审慎地辨别和澄清。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

责任编辑:崔岑